(2016)豫1502执字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磊诉被执行人陈秋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磊,陈秋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4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磊,女,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陈秋池,男,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陈秋池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秋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