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乔国臣与人乔艳玲、王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国臣,乔艳玲,王德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国臣,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艳玲,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英,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佟殿义,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乔国臣因与被申请人乔艳玲、王德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民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国臣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被申请人王德英在一、二审时一直不认可与被申请人乔艳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认可是通过乔艳玲买的乔国臣的房屋,所以二审判决认定乔艳玲卖乔国臣的房屋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缺乏证据证明,故适用法律也错误。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乔艳玲提交意见称:乔国臣的申请再审意见正确,同意再审。被申请人王德英提交意见称:法院的判决正确,乔国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同意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乔艳玲将乔国臣的房屋卖给王德英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本案一、二审卷宗所查明的事实,乔国臣长期去外地打工,将购买谭起的一处房屋连同产权证交由其姐姐乔艳玲管理,由于乔国臣欠乔艳玲钱,将该房卖予王德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并经乔艳玲,王德英与谭起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王德英取得该房后进行维修及装修。在此期间,乔艳玲曾将此事告知乔国臣,乔国臣也曾回过克山县,知道此事,也未提出异议。201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使王德英相信乔艳玲有权代其弟乔国臣出售该房的权力,乔艳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德英购得此房屋系善意取得,故本案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乔国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国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张淑敏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