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川、谢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川,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川,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川、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川、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许川、谢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巷1号楼4楼某出租屋内,由谢某通过个人支付宝收取吸毒人员何某购毒款人民币200元后,许川向何某贩卖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及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许川在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巷1号楼楼下,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段某某贩卖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许川在泸州市江阳区联通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范某贩卖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许川在其居住的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巷1号楼4楼某出租屋外再次向范某贩卖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22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52克。经物证部门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川、谢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许川、谢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巷1号楼4楼某出租屋内,由谢某通过个人支付宝收取何某购毒款人民币200元后,许川向何某贩卖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许川在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巷1号楼楼下,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段某某贩卖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许川在泸州市江阳区联通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范某贩卖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许川在其居住的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巷1号楼4楼某出租屋外再次向范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将返回住处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公安民警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22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5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许川的供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范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缴获毒品称量报告、许川指认毒品称量照片、许川指认毒品样本提取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指认吸毒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川、谢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川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川、谢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川、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川、谢某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许川的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被告人谢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许川、谢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许川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50元均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益代理审判员 康 泸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先光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