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3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某某申请执行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3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松潘县纪委职工,大学本科,现住松潘县。被执行人丁某,女,回族,生于1983年12月2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松潘县就业局职工,现住四川省松潘县。沈某某申请执行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已采取强制措施逐月扣划被执行人丁某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卡中:扣划期限:30个月(自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3月止)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潘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丁某支付原告沈某某60000.00元人民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