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雅同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民初77号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修前(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燕红,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峰,董事长。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雅同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委托代理人陈修前、李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雅同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诉称,被告将其开发的“同创·城市之芯”项目的基坑支护结构上口等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沉降观测合同》。该合同约定总价为395000元,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若原告已完成合同工作量超过50%,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现因被告原因,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而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工作量的80%。2016年1月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观测费用395000元。因催收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合同价款395000元。被告洪雅同创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洪雅同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原告陈述及本院所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沉降观测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同创·城市之芯”项目的基坑支护结构上口等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395000元。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若乙方已进场进行观测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00%的工程款。2013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该函载明了被告关于“同创·城市之芯”项目工程部人员工作人员安排,其中吴伟任工程总监。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原告分期进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的沉降观测,并制作了测量现场签证单,被告所委任的工程总监吴伟在该签证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19日,原告继续进行约定项目的沉降观测,在签证单上签字的甲方人员为赵某。2016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吴伟签订结算书,该结算书确认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80%的工程量。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本院所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沉降观测合同》、被告所委任的工程总监签字确认的工作量统计表及计算书,可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所完成工程量已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的50%;现被告所开发的“同创·城市之芯”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依法拍卖,原、被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被告的合同已经实际无法履行,此事实符合原、被告所签订的《沉降观测合同》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9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225元,由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李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