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更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贾富海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富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10号罪犯贾富海,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0年3月27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永法刑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富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1998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罪犯贾富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贾富海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3月27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1998年5月12日止。罪犯贾富海于1993年10月18日,因右眼外伤遗留浑浊(白斑)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1993年10月18日起至1994年10月17日止,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逾期未归,后于2016年7月19日在吉林省敦化市被抓捕归案。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4年10月18日起至1998年5月12日止,共三年六个月零二十五天,现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院认为,罪犯贾富海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贾富海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二0年二月十二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