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陆宜华与新疆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宜华,新疆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985号原告陆宜华,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系农民,现住焉耆县。被告新疆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陆宜华诉被告新疆焉耆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宜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75元,减半收取24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宜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