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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夷山世纪福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世纪福酒店有限公司、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世纪福酒店有限公司,余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民初853号原告: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景淮,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系原告职员,女,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虞杨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芳,系公司职员,女,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武夷山世纪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华,执行董事。被告:余华,男,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福茶业公司)、武夷山世纪福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福酒店公司)、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叶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王卉,世纪福茶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芳到庭参加诉讼,世纪福酒店公司、余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岚谷信用社与世纪福茶业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2、世纪福茶业公司立即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算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311997.58元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世纪福酒店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余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若世纪福茶业公司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则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置世纪福酒店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6、由世纪福茶业公司、世纪福酒店公司、余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谷信用社(以下简称岚谷信用社)属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2015年5月18日,岚谷信用社与世纪福茶业公司、世纪福酒店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岚谷信用社借给世纪福茶业公司最高额480万元贷款,用于茶叶经营,世纪福酒店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武夷山市共19套房产为世纪福茶业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世纪福酒店公司向岚谷信用社出具了《处理抵押物同意书》和《承诺书》,承诺提供抵押担保,并对世纪福茶业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岚谷信用社向世纪福茶业公司发放了贷款480万元。但世纪福茶业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截止2016年1月15日,尚欠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80万元,利息311997.58元。世纪福酒店公司系余华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世纪福茶业公司辩称,世纪福茶业公司承认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的事实。世纪福茶业公司承认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世纪福茶业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世纪福茶业公司立即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算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311997.58元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若世纪福茶业公司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则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置世纪福酒店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4、由世纪福茶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世纪福酒店未到庭,未作答辩。余华未到庭,未作答辩。对于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世纪福茶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世纪福茶业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世纪福茶业公司承认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分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世纪福茶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世纪福酒店公司、余华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世纪福酒店公司、余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本院对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世纪福酒店公司主张抵押担保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就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证据1中的《承诺书》,用于证明世纪福酒店公司对本案的借款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世纪福酒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华对本案的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认证如下:该《承诺书》不是保证合同,就其内容看,它是对《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出租事项作出的承诺;该《承诺书》是与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世纪福酒店公司出具的《处理抵押物同意书》、《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等抵押担保材料(证据1)相结合,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做准备。《承诺书》中出现的“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句话,其不是一句单独完整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仅此不足以证明世纪福酒店公司尚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一、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借款借据》载明,担保方式:抵押。因此,本案借款约定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二、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480万元,第三条第四款约定,抵押物评估价值为752万元。世纪福酒店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登记到岚谷信用社名下。因此,本案的抵押物价值超过借款本金270万余元,属于足额抵押。三、《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及其第一项约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逾期10日(含)以上,贷款人有权在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后,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并有权解除合同;《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480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5月18日,还款日期2016年5月17日,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利随本清。世纪福茶业公司自借款之日起,从未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利息。因此,按《借款合同》约定,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5年6月即可向世纪福茶业公司和世纪福酒店公司宣布本案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解除合同。若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世纪福酒店公司的抵押物可以清偿世纪福茶业公司的480万元贷款,世纪福酒店公司无需再为世纪福茶业公司的480万元贷款设立保证担保。综上,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仅凭《承诺书》中出现的“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句话,主张世纪福酒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华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采信。综上所述,2015年5月18日,岚谷信用社分别与世纪福茶业公司和世纪福酒店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岚谷信用社与世纪福酒店公司就《抵押合同》约定的坐落于武夷山市共19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岚谷信用社取得了抵押物的他项权。岚谷信用社依约出借给世纪福茶业公司480万元,世纪福茶业公司从借款之日起,遂未依约偿还借款利息,至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时,已欠11个月利息未还,构成违约。据此,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解除岚谷信用社与世纪福茶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世纪福茶业公司立即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世纪福茶业公司若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则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置世纪福酒店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由世纪福茶业公司、世纪福酒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世纪福酒店公司和余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余华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因世纪福酒店公司的保证担保不成立,故该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世纪福酒店公司和余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谷信用社与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万元,利息311997.58元(算至2016年1月15日)及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若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则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置武夷山世纪福酒店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四、驳回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武夷山世纪福酒店有限公司对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五、驳回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余华对武夷山世纪福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及要求余华承担本案受理费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世纪福茶业公司、世纪福酒店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叶梅审 判 员  陈慧芳人民陪审员  叶诗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