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闫好地与张荣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好地,张荣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1民初1686号原告:闫好地,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5日,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毛俊文,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慧,又名:张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4日,住南召县。原告闫好地与被告张荣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荣慧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5日,被告夫妇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借我现金2万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现因我急需用钱经追要被告至今不予归还,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荣慧未到庭应诉,口头答辩,借款属实,但我和程春阳离婚时约定应有程春阳归还。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经庭审,本院查明如下案情事实。2011年6月15日,被告张荣慧夫妇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闫好地现金贰万元(20000元)借款人张会程大2011年6月15日”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张荣慧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被告张荣慧与程春阳(又名程大、程相国)于2014年8月28日协议离婚,在诉讼期间,原告放弃对程春阳的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荣慧借原告闫好地的款有其给原告闫好地出具的借条所证实,现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张荣慧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张荣慧称该借款应由程春阳归还的理由,因被告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夫妻二人均在借条上签了名,原告可以请求其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归还全部款项,也可以请求其二人共同归还其借款。这是原告的权利,至于被告夫妻二人离婚协议上的约定,由程春阳归还债务的约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不起约束力,被告张荣慧未提供该约定原告知情的凭据,因此对于被告张荣慧所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因被告张荣慧未到庭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闫好地现金人民币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荣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