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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彪凯与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彪凯,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83行初47号原告原彪凯,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法定代表人王行杰,该局局长。负责人牛之振,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付有,系该局沁园案件侦办大队民警。原告原彪凯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作出的济公沁分(案件)强戒决字【2015】00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彪凯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张菊玲人民陪审员  董红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