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674-3王国轩申请姜巨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轩,姜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74-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住所地巴林左旗花加拉嘎。被执行人姜巨虎,住所地巴林左旗富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4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巨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姜巨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巨虎妻子吕国云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