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冯叶华与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叶华,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685号原告冯叶华,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祁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负责人刘海涛,该信用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叶华与被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