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洪岭犯受贿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洪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鲁14刑更616号罪犯张洪岭,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德城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鲁德狱减建字[2016]1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鲁德狱撤减建字[2016]001号撤回减刑建议书,申请撤回对该犯的本次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撤回减刑建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撤回鲁德狱减建字[2016]102号减刑建议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