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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练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799号原告:陈练,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汪翔,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军,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练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练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练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练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依法减半收取955元,由陈练承担。审判员 :黄良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