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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永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027号罪犯李永兵,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韶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永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