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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久长与张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久长,张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499号原告:黄久长,居民。被告:张春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长与被告张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久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期10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久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