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久长与张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久长,张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499号原告:黄久长,居民。被告:张春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长与被告张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久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期10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久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