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陶文清、陆小平等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清,陆小平,朱春月,张勋扬,张慕武,潘正芳,唐秀花,陶艮兰,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陶文清。申请执行人陆小平。申请执行人朱春月。申请执行人张勋扬。申请执行人张慕武。申请执行人潘正芳。申请执行人唐秀花。申请执行人陶艮兰。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艮兰(即申请执行人陶艮兰)。被执行人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3-12组。法定代表人李旭峰。陶文清等8人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申请人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陶文清等8人工作期���的剩余工资共计71905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苏州旺杰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19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18190元,经两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为95000元。被执行人另有(2016)苏0581执167号、443号、2593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3件,与本案合计37名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合计327180元。37名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上列机器设备等动产,以第二次流拍价95000元折抵债务。故4个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比例均为0.29036005。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