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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1096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委托代理人龙能强,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告唐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受理费22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