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顺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顺月,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顺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顺月在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路西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顺月的位于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路西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