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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顺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顺月,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顺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顺月在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路西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顺月的位于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路西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