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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严与被执行人翟桃丽、齐红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严,翟桃丽,齐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闫严,男,汉族。被执行人翟桃丽,男,汉族。被执行人齐红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严依据(2009)洋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翟桃丽、齐红涛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标的125210.4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翟桃丽正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齐红涛外出去向不明;经查,二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闫严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洋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