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学顺与余如钢,余少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顺,余如钢,余少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303号原告黄学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余如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被告余少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学顺诉被告余如钢、余少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