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伊玉光申请林爱霞离婚后财产分割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玉光,林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353-1号申请执行人伊玉光。被执行人林爱霞。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探视子女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不知去向。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址,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