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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二全与焦勇凯、王轶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全,焦勇凯,王轶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69号原告王二全,男,1944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焦勇凯,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轶炜,男,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志勇,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都城市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全诉被告焦勇凯、王轶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免交诉讼费。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