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姜瑞奎与杜鹏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奎,杜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220号被执行人姜瑞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杜鹏飞,男。申请执行人姜瑞奎与被执行人杜鹏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杜鹏飞返还姜瑞奎学费179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杜鹏飞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瑞奎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鹏飞自觉履行了案件款1792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英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