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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陆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