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陆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