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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世成与张琴元颜昌彬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成,颜昌彬,张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胡世成,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颜昌彬,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琴元,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胡世成与被执行人颜昌彬、张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5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昌彬、张琴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世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颜昌彬、张琴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2016年7月29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颜昌彬所有的渝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颜昌彬、张琴元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胡世成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胡世成于2016年9月1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胡世成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颜昌彬、张琴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颜昌彬、张琴元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2028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