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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罗振荣与卢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荣,卢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495号原告:罗振荣,���,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卢振元,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列原告罗振荣诉被告卢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振荣因卢振元尚未归还借款3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振元立即偿还罗振荣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卢振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罗振荣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卢振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