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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与刘计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刘计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820号原告: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品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工业园区东区(小陈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刘铭,饮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曼,饮品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计申。原告饮品公司与被告刘计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饮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曼、刘景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计申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饮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从原告公司撤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11月4日起一直强占我公司,不让我公司经营,侵占长达八个多月。原告多次报警无济于事。被告严重侵害原告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损失严重。被告刘计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光盘一张。张曼与公安干警一起到原告公司,公司大门紧闭,被告刘计申在警卫室,不开门,不让进。2、2016年8月26日被告刘计申照片两照。被告庭下陈述:自2016年1月14日始,担保公司通过刘焕臣找我在公司看门,月薪1800元,人家交待任何人不让进,但至今没人给我工资,我不知道担保公司的名称,也不知道担保公司给我交待工作人的姓名,张曼确实与民警一起到过公司,我不让他们进门,不管是谁一律不让进。2016年8月26日张曼他们又去了公司,我还是不让他们进门,他们给我照了照片,照就照吧。如果法院确定公司是他们的,他们给了我工资我就走。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与被告陈述可相互印证,应认定有效。本院认为,被告称受担保公司之托在原告公司警卫室看门,但被告既不知担保公司名称,又无授权委托书,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居住在原告公司警卫室,阻止原告人员进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被告称原告给付其工资后即撤离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计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撤离原告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侵害。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计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