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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方洁与年宏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洁,年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方洁,女,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年宏伟,男,生于1985年7月2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方洁与年宏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方洁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执行费2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年宏伟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年宏伟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