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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能气体经销处与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能气体经销处,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能气体经销处,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庙口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淑芹,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崮山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汤世贤,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