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7836号原告:郑某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0年春天,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孙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在脾气、性格及对待生活的态度等方面差异较大,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合,经常吵架。2014年春天,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经二审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孙某甲辩称,一、被告孙某甲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孙某乙。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儿子已11岁,现在明村小学上四年级。二、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离婚,理由为:1、被告于2011年11月6日17时40分左右,在309国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被告脑挫裂伤受伤,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伤残三级。平度市××人联合会为被告颁发了××证“肢体××壹级”。2、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目前被告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原告的扶养。3、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那么被告今后的生活将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将会把被告这样一个肢体××壹级的××人推向社会,社会影响也会很不好。三、关于婚生子孙某乙的抚养权问题,被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抚养,因为被告属于重度××,应该有一个儿子在身边,以后长大了,可以照顾一下被告的生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春天,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孙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在脾气、性格及对待生活的态度等方面差异较大,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合,经常吵架。2014年春天,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经二审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被告孙某甲于2011年11月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7月23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2012]医鉴字第2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颅脑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伤残三级,并有××人证,注明系肢体一级××。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本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220号处理结案,判决亦在进入执行程序且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1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1份,被告提交的××证1份、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书1份、平度市人民法语(2013)平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证据材料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吵架,原告于2014年春天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虽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婚生子孙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身有××无法很好照顾孩子生活,故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庭审中表示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