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蒋霞与罗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霞,罗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蒋霞,女,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海霞,女,生于1974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4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