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蒋霞与罗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霞,罗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蒋霞,女,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海霞,女,生于1974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4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