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董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董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20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二区7-2-403号。法定代表人:樊振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被告董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