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高风玉与缪忠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风玉,缪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407-1号申请执行人:高风玉,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缪忠山,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昌吉市。高风玉诉缪忠山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857.2元,未执行标的578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风玉与被执行人缪忠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缪忠山将自有车辆出售、保险赔付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全��案款,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高风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高风玉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