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志红与李岳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红,李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叶志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岳云。申请执行人叶志红与被执行人李岳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志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岳云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叶志红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