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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镇雄县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诉杨先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雄县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杨先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1091号原告镇雄县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代表人何秋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毕姣。被告杨先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雄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诉被告杨先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雄县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以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雄县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雄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镇雄县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本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昌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