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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舒乾艮与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乾艮,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乾艮,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3日,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舒乾艮与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乾艮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