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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0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善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善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067-2号原告赵某,男,200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赵冬连,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徐善柱,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善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1724民初3067-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徐善柱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徐善柱提供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被告徐善柱驾驶的肇事车辆鲁R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