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盐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杨建芳、李志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芳,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嘉盐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芳被执行人李志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盐民一初字第471号,(2008)嘉民一终字第2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志祥(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6的存款人民币50450.8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