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7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江平诉马慧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平,马慧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7599号原告:胡江平,男,1985年3月2日出生。被告:马慧杰,男,1985年7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原告胡江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慧杰(以下简称马慧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马慧杰、人保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马慧杰、人保天津分公司赔偿我修理费2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以及误工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20时45分,马慧杰驾驶车牌号为×××号机动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桥西时,与我驾驶的车牌号为×××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的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慧杰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我为修车花费2000元。另查,马慧杰驾驶的机动车在人保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马慧杰、人保天津分公司应当赔偿我上述损失。马慧杰、人保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慧杰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机动车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慧杰对事故负全责。马慧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马慧杰驾驶的机动车在人保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该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修理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以及误工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慧杰、人保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胡江平修理费二千元;二、驳回原告胡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江平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马慧杰负担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江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红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