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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4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韩勤俭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勤俭,张俊元,张俊东,张俊兴,张俊兵,苗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060号申请执行人韩勤俭,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俊元,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俊东,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张俊兴,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俊兵,住北京市通州区。韩勤俭、张俊元、张俊东、张俊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俊兴,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苗龙龙,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本院在执行韩勤俭、张俊元、张俊东、张俊兴、张俊兵与苗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苗龙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苗龙龙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苗龙龙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固安县有房产,经本院2016年9月1日向河北省固安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核实,被执行人苗龙龙在河北省固安县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