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保爱与陈琴、白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爱,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34号申请人郭保爱,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陈琴,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郭保爱与陈琴、白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琴在伊金霍洛农商行札萨克支行开设的工资账号,于2015年11月2日依据(2015)伊法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陈琴在伊金霍洛农商行札萨克支行开设的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