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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德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何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崔伟民,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何某饮酒后于2016年09月04日16时51分许,驾驶粤BS7Y2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外环路新桥汽配城公交站台路段时,该车倒车时车尾与在芙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由陈某驾驶的粤BS24W2号车车头发生碰撞后,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赔偿陈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