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红与被告刘娥、刘廷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红,刘娥,刘廷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257号原告:刘德红,男,汉族,196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娥,女,汉族,1991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廷秀,男,汉族,196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德红与被告刘娥、刘廷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德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娥、刘廷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红对被告刘娥、刘廷秀撤诉。审 判 长 祝子勇审 判 员 高振礼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梅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