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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红与被告刘娥、刘廷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红,刘娥,刘廷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257号原告:刘德红,男,汉族,196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娥,女,汉族,1991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廷秀,男,汉族,196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德红与被告刘娥、刘廷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德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娥、刘廷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红对被告刘娥、刘廷秀撤诉。审 判 长  祝子勇审 判 员  高振礼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梅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