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威华公司诉新起点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华公司,新起点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154号原告:威华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光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起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QT005。法定代表人:吴涛,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威华公司与被告新起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威华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华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8.75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