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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鲍业盖与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业盖,陶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333号原告鲍业盖。被告陶状。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业盖与被告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业盖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业盖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业盖撤回对陶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鲍业盖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