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鲍业盖与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业盖,陶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333号原告鲍业盖。被告陶状。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业盖与被告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业盖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业盖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业盖撤回对陶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鲍业盖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