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0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建虎与江建丽、周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虎,江建丽,周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3607号原告:黄建虎,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杨益,陈一成,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丽,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进杰,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虎与被告江建丽、周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虎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