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孙宝君、赵红艳、朱宝健、王永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孙宝君,赵红艳,朱宝健,王永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负责人李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员,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宝君,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红艳(与被执行人孙宝君系夫妻),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朱宝健,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永世,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申请执行孙宝君、赵红艳、朱宝健、王永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宝健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黄河西街新月家园*幢*单元***号,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依职权将孙宝君、赵红艳、朱宝健、王永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执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8752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