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备战与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备战,王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付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备战,男,1970年10月1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秋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备战及原审被告王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