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建华、向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向春辉,李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向春辉,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俊明,男,汉族,199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俊明、向春辉的银行存款、收入68419.9元,或查封、扣��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玉燕 更多数据: